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办法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提高市社科规划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市社科规划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社科规划办通字〔2013〕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12月24日修订)等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其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市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其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讨、国际交流、著作出版、期刊出版、成果宣传平台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等。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属于省部级项目。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工作。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西安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任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组长。
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对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定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市社科规划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核市社科规划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核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四)组织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提出终审意见。
第六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基金办)作为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市社科规划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市社科规划基金办设在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西安市社会科学院)科研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转化;
(六)承办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西安驻地高等院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四)跟踪管理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对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专家库,由各相关学科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在评审工作中,从专家库中遴选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设立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和应用对策研究项目,两类项目均设立若干后资助项目。
项目类型根据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条 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主要资助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创新理论和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研究。
第十一条 应用对策研究项目主要资助西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现实问题研究、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为两年,应用对策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通过项目指南征集或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并以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申报项目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实际工作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申请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申请应用对策研究项目,应当紧贴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的研究项目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材料。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学科进行分类,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评审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预期成果(绩效)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根据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报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规划基金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提出终审意见,提交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决定予以资助的,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同时通知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课题可简化工作程序,由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办公会议直接研究决定,确保工作完成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根据《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每年对各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作出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基础理论研究因研究成果不完善可申请延期结项,应用对策研究项目不得申请延期。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审核,向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报批后,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基金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协议的;
(六)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七章 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和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三十条 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的结项条件是须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社科普及读物1部。对于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的项目免于结项评审,直接评为优秀项目。
第三十一条 应用对策研究项目的结项条件是研究成果须公开发表;或者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或党委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并出具采纳证明;或者在省、市党委政府或部门主办的刊物、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发表。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市社科规划基金资助。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一次,结项后拨付一次。规定时间未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或者未达到结项标准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剩余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具体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负责人为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费支出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后资助类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对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提醒,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一)不按照《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被终止实施或者撤销者,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科研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基金办给予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和责任单位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基金办给予提醒,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中,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提出处分意见。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结项评审为优秀者,予以激励性资助,促进成果进一步提升转化;后资助项目结项评为优秀者,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0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