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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科联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制度管理

2016-12-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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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西安市社科联在已下发修订完善《西安市社科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西安市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近日在“市社科联社会组织负责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精神暨科普工作创新研讨会”上,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确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员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通过不断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制度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力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一、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在《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市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专兼职人员中有中共正式党员三名以上,均须按照《党章》规定和应建必建的原则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立可以是单独建立,也可以按照学科相近、地域相连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可以隶属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市社科联直属机关党总支),还可以隶属挂靠单位党组织(如: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组织等),也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隶属所在行政区、社区党组织。

    凡在社会组织的党员,无论本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工作单位党组织,还是社区、人才中心党组织,均应作为本社会组织党员基数进行统计。无个人会员的社会组织,应将担任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及专兼职人员中的党员作为党员基数进行统计。各社会组织应按以上统计的党员数建立党组织。

    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中有中共正式党员三名以上,但党员的组织关系在其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的,也须按照省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种情况下建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其党员原组织隶属关系不变,是按照党员的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全程作用”的要求,确保党员在社会组织活动中,参加党组织的双重组织生活,发挥党员作用。

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按照边组建、边活动、边规范的原则,抓紧抓好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工作。

二、建立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保证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负责,在下发《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确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凡是市社科联所属的社会组织,都应确定一名党员作为党建工作联络员。该党员必须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基本知识;熟悉本社会组织业务,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群众基础好,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乐于奉献等。

    党建工作联络员承担的工作职责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联系协调本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协调本社会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促进中省及我市各项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负责上级党组织与本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日常联系,及时落实工作部署,汇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报送社会组织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总结。

    要求各社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覆盖,确定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学术活动的舆论宣传导向,严把政治关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省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科联社会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管理,在下发的《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

    1、严把政治关。要求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社科界社会组织,举办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必须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拟举办活动的计划经市社科联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国际性或有境外人员参加的有关活动,还要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经相关外事部门批准后,再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备案;举办全省性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必须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拟举办活动的计划经市社科联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举办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须提前一个月报市社科联批准后报市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因工作需要需临时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市社科联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报批和备案的主要内容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方案、参加人员等。拟请省外、境外专家参加的,要提供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报告或发言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等。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举办的,或虽经报批但不按审批要求举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严把审查和入口关。要求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社科界社会组织坚持“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组织好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的报告人做好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报告的主要内容等,并事先征得报告人所在党组织的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主题和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努力消除负面影响,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情况,以便对报告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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